快遞的2萬名錶代收弄丟了?
  客戶索賠快遞公司 追蹤
  案情回放
  曾女士講述,去年12月16日,在香港的一個朋友托人帶過來一塊價值2萬元的香奈兒限量版的手錶,送給她作為28歲的生日禮物。因為當時曾女士不在成都,手錶就先給了曾女士的好友聶女士,讓她轉交給曾女士。
  當天,聶女士回到彭州後,到該市申通速遞服務部(下稱申通服務部)寄出了手錶,但並沒有保價。因為是同城快遞,按照正常時間,第二天就應該送到。然而,17日下午,曾女士仍未收到寄件。
  手錶不見後,曾女士找到申通服務部,對方承認快件被人冒領,願意承擔快件遺失的責任。因為寄件時,並未在快遞單上註明物品為手錶;為防止快遞公司反悔,要求對方出具了一份書面證明,載明瞭寄件為手錶,但未註明牌子和價格。後來,曾女士又多次找到快遞公司,對於具體賠償數額雙方發生爭議。
  昨日,快遞手錶給朋友作生日禮物卻遺憾丟失引發的客戶索賠快遞公司案,在彭州法院開庭審理。
  對於客戶提出的價值2萬多元的名錶一說,因沒有保價,快遞公司雖然承認對寄件遺失負責,但只同意賠償1000元。
  昨日經過庭審,作為客戶一方的代理律師提出,在沒有保價又沒有留下更多證據的情況下,客戶丟失快遞物品,將面臨舉證難的尷尬,而在目前的快遞業中,對於有一定價值卻沒保價的比比皆是。
  昨日上午,該案在彭州法院開庭審理,原告聶女士和曾女士均未到庭,只有代理律師參加。庭審開始後,法官表示,因原告僅起訴了申通彭州服務部,必須追加成都總部為被告。很快休庭後,原告代理律師陳小虎和快遞公司代理人接受了成都商報記者採訪。
  陳小虎稱,不保價僅賠運費的3~5倍屬於快遞公司單方制定的“格式條款”,應屬無效,申通服務部應該賠償曾女士的全部損失,即2萬元。然而,讓陳律師感到棘手的是,由於寄手錶時並未註明物品名稱,給當事人維權造成了一定的麻煩。“好在事後快遞公司開具了一份證明,未註明是名錶,但證明瞭是手錶。”陳小虎說,原告手中,目前只有寄件單和快遞公司開具的承認寄了手錶的證明,這些證據,對於原告寄的是什麼手錶,價值如何,以及原告主張的寄的是價值2萬多元的名錶,很難證明。
  快遞公司的代理人則稱,因為曾女士的快件沒有保價,按照合同約定,僅賠償運費的3~5倍,這次運費是15元,也就是最多賠75元。經曾女士多次要求,雙方將賠償數額最終確定為1000元,並已交付給曾女士。1000元已是額外賠償,快遞公司的代理人稱“等待法院的判決”,其他不願多說。
  有法院參照郵政法,賠償3倍以內運費
  有法院認為適用合同法,應全額賠償
  不保價如何賠償?
  據瞭解,對於未保價如何賠償,目前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,有的認為根據《快遞市場管理辦理》規定,參照郵政法,在運費的3倍以內賠償;也有法院認為適用合同法,應全額賠償。
  價值近萬元快遞丟失
  法院僅判賠200元
  2011年,北京某公司將價值近萬元的正版光盤1張及發票1張交由物流公司郵寄,而物流公司卻把文件丟失,該公司請求賠償實際損失9000餘元。
  北京東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,原、被告以物流快運單的形式訂立快遞服務合同,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。被告作為提供服務一方,在投遞過程中將郵件丟失,屬於違約行為,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。因物流快運條款對被告因郵件丟失所負的賠償責任有明確約定,且原告未對郵寄物品進行保價,故被告只應依約承擔200元的賠償責任。
  電視未保價受損
  法院判快遞公司全賠
  2009年,成都的陳先生快遞價值近萬元的電視機,到達收件人時,電視機液晶屏已破裂。因為陳先生快遞電視機時未保價,快遞公司只願賠償200元錢。陳將天天快遞公司起訴到法院,要求對方賠償全部損失,被判獲勝。對方不服,上訴到成都中院,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。
  法院認為,原、被告之間即成立事實上的貨運合同關係。依照合同法相關規定,被告應就其承運的貨物毀損、滅失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。
  律師支招:寄件時應註意留存證據
  陳小虎建議,在寄送貴重物品時,最好選擇保價,既可以防止損失又可以避免事後發生糾紛。
  陳小虎稱,為了更好維護自身權益,寄件時應註意留存證據,並做好以下方面:在寄件時一定要寫明寄的是什麼物品,並註明品牌、型號等;保留好購物發票(但僅有發票是不夠的,第一條首先要做到);物品丟失後,讓快遞公司出具證明,並寫明物品名稱、品牌和型號;儘量選擇正規快遞公司和營業點,這些地方一般都有監控,可以調出視頻查驗。成都商報記者 孫兆雲  (原標題:2萬多的名錶,我拿什麼來證明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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